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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遇上信托,保险金信托与财富传承

2021-12-03 09:44:09
保险金信托概述


1
什么是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将在其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理赔金,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进行管理、分配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是高净值客户科学管理财富,有效保值增值,顺利传承家业的不二之选,具有事务管理的内涵和资产管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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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和优势


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是财富传承。《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具有给付灵活、手续简便、具有私密性等优点。


第一,给付灵活。信托可以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对象不限于亲属,甚至可以约定继承条件,有人形容它是“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第二,手续简便。信托可以绕过继承权公证,避免继承人因继承份额不均产生纠纷。第三,具有私密性。信托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合同,不用进行公证。受益人之间也可能不知道他人的收益份额。


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委托人的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杠杆功能

如果保险金信托架构采用的保险是终身寿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入信托架构的保险金数额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几倍,从而实现资金杠杆功能。


未来可能会有规避遗产税功能

如果未来征收遗产税,那么进入信托的身故保险金已经是信托公司的财产,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时不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国外目前的法规和判例,有可能不再征收遗产税。


保险金信托门槛低

家族信托门槛较高,保险是一种大众化产品,保险金信托即介于两者之间。


保险金信托的价值逻辑


财产的两面性,动态的存在于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整个过程中,关乎着客户个人、家庭、乃至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梦想能否实现。


1
责任财产及其义务与负担


责任财产

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责任财产,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名义上所有),无时无刻面临着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对外承担责任与义务的财产。


责任财产的范围

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作为对外债的履行主体的个人,其名下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甚至他人代持的财产、理财产品)乃至收入: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的债的负担;


同时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婚姻、继承、刑事罚没等非意愿性减损的困惑。


也就是说,责任财产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一个人(责任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在责任人完全履行自己的责任之前,他“名下的”财产几乎都可能用来承担责任、面临非意愿性减损


2
非责财产及其价值与使命


非责财产

同样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没有确切的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实质上所有、控制),因为法定的、约定的、或通过法律架构设计等,不能被强制承担债的负担,不发生非意愿性减损的财产 。


非责财产的范围

从法定与约定的角度分析如下:

法定的非责财产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24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个人“生活必需品或人身依附与专属性的财产”不得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属于非责财产。


约定的非责财产类别,可见《信托法》第17条,信托财产非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第47条信托协议可以排除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可能。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信托财产依法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婚姻、继承、负债等影响,而独立的、为实现信托目的永续存在。


因此,以家族信托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依信托合同的约定,成为比较纯粹的没有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的非责财产(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非责财产的规定不再赘述)。



3
保险金信托美与魅的价值探求


谈到保险金信托,保险及家族信托是绕不开的。


保险的美

保险,是当下财保财传核心工具之一,其以财富管理的低门槛、稳健、杠杆、传承对象确定、税务筹划及经过架构设计后衍生的隔离债务等非责功能,成就了其美的一面,只是其对保险理赔金的持续管理鞭长莫及,成为其无法回避的缺憾之一。


家族信托的魅

根据上述分析及信托法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借助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特殊架构优势,实现了信托财产的“非责财产”的身份转化。也因此承继了非责财产具有的“独立、私密、隔离、税筹、传承、灵活、可控”等财保财传价值特质,成为其独特的魅力所在,只是其管人、管事、成本高的现实,导致中低端超高净值客户与其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

根据上述保险与家族信托优势与不足的分析,财保财传从业者,创造性的将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优势整合,产生一个新生体——那就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以保单的优势(如年数十万累计放大至杠杆数百万)契合了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之需,以家族信托的优势(管人管家、管财管事)延展了大额保单后续再管理之要,借助长期规划、正向激励、第三方约束机制,以前段的“保之美”与后段的“传之魅”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保险金信托“非责财产”的完美身份,成就了其自身的美与魅,助力更多的中产及以上高净值客户,传家、守业目标的达成。


保险金信托,

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财保财传的重要工具。


对于存在家企混同及未来债务可能的投保人,出于隔离的需要也要注意名下保单的“责任财产身份”面临的债的负担;


对于婚财保护之目的的保单,也要考虑婚姻出现变故时保单利益被分割是人财两空的可能;


对于移民家庭、非婚家庭也要注意受益人身份关系的公证与固定、、、凡此种种,一旦这些尴尬、意外、负担、无奈在“保”的阶段被引爆而中途搁浅,那么保险金信托未来的“传之魅”之路多将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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