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是财富传承。《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具有给付灵活、手续简便、具有私密性等优点。
第一,给付灵活。信托可以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对象不限于亲属,甚至可以约定继承条件,有人形容它是“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第二,手续简便。信托可以绕过继承权公证,避免继承人因继承份额不均产生纠纷。第三,具有私密性。信托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合同,不用进行公证。受益人之间也可能不知道他人的收益份额。
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委托人的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杠杆功能
如果保险金信托架构采用的保险是终身寿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入信托架构的保险金数额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几倍,从而实现资金杠杆功能。
未来可能会有规避遗产税功能
如果未来征收遗产税,那么进入信托的身故保险金已经是信托公司的财产,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时不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国外目前的法规和判例,有可能不再征收遗产税。
保险金信托门槛低
家族信托门槛较高,保险是一种大众化产品,保险金信托即介于两者之间。
责任财产
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责任财产,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名义上所有),无时无刻面临着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对外承担责任与义务的财产。
责任财产的范围
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作为对外债的履行主体的个人,其名下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甚至他人代持的财产、理财产品)乃至收入: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的债的负担;
同时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婚姻、继承、刑事罚没等非意愿性减损的困惑。
也就是说,责任财产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一个人(责任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在责任人完全履行自己的责任之前,他“名下的”财产几乎都可能用来承担责任、面临非意愿性减损。
非责财产
同样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没有确切的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实质上所有、控制),因为法定的、约定的、或通过法律架构设计等,不能被强制承担债的负担,不发生非意愿性减损的财产 。
非责财产的范围
从法定与约定的角度分析如下:
法定的非责财产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24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个人“生活必需品或人身依附与专属性的财产”不得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属于非责财产。
约定的非责财产类别,可见《信托法》第17条,信托财产非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第47条信托协议可以排除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可能。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信托财产依法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婚姻、继承、负债等影响,而独立的、为实现信托目的永续存在。
因此,以家族信托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依信托合同的约定,成为比较纯粹的没有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的非责财产(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非责财产的规定不再赘述)。
谈到保险金信托,保险及家族信托是绕不开的。
保险的美
保险,是当下财保财传核心工具之一,其以财富管理的低门槛、稳健、杠杆、传承对象确定、税务筹划及经过架构设计后衍生的隔离债务等非责功能,成就了其美的一面,只是其对保险理赔金的持续管理鞭长莫及,成为其无法回避的缺憾之一。
家族信托的魅
根据上述分析及信托法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借助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特殊架构优势,实现了信托财产的“非责财产”的身份转化。也因此承继了非责财产具有的“独立、私密、隔离、税筹、传承、灵活、可控”等财保财传价值特质,成为其独特的魅力所在,只是其管人、管事、成本高的现实,导致中低端超高净值客户与其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
根据上述保险与家族信托优势与不足的分析,财保财传从业者,创造性的将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优势整合,产生一个新生体——那就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以保单的优势(如年数十万累计放大至杠杆数百万)契合了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之需,以家族信托的优势(管人管家、管财管事)延展了大额保单后续再管理之要,借助长期规划、正向激励、第三方约束机制,以前段的“保之美”与后段的“传之魅”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保险金信托“非责财产”的完美身份,成就了其自身的美与魅,助力更多的中产及以上高净值客户,传家、守业目标的达成。
保险金信托,
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财保财传的重要工具。
对于存在家企混同及未来债务可能的投保人,出于隔离的需要也要注意名下保单的“责任财产身份”面临的债的负担;
对于婚财保护之目的的保单,也要考虑婚姻出现变故时保单利益被分割是人财两空的可能;
对于移民家庭、非婚家庭也要注意受益人身份关系的公证与固定、、、凡此种种,一旦这些尴尬、意外、负担、无奈在“保”的阶段被引爆而中途搁浅,那么保险金信托未来的“传之魅”之路多将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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