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名称
华信•华冠222号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期限
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人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最低委托金额
委托人最低认购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预期年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类、B类、C类、D类。
A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100万元-299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7.1%;
B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499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7.4%;
C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500万元-999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7.5%;
D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7.6%。
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计划成立满1个月后,受益人可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其转让行为和对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受托人要求,转让手续费2‰。
信托收益分配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于信托期满时连同实收信托资金一并清算分配,并于信托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益人。
推介地点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运用
1、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权益融资或其他债权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运用于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收益稳定的企业或项目。
2、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资金信托及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
3、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金额的1%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保障措施
1、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通过信托持股方式实现对被投资人的监督,有效实施项目管理。
2、对于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优质、易于变现且具备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权益投资,对权益进行专项管理,监督权益的实现与增值。
3、对于以贷款或权益融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信誉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主体作为借款人/债务人,并可根据项目情 况有权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
4、对于以投资金融产品等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5、对于以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遵守《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认购。
风险提示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以违法、犯罪所得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特别提示
本资料仅为产品简介,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时,请认真阅读《华信•华冠22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