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沈腾主演的喜剧电影《西虹市首富》火了,票房大卖!在观影的时候,惊喜地发现,《西虹市首富》俨然是一部家族信托的宣传片,其中不仅包含了案例套用,还隐藏着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知识点。
(上海信托圈)
《西虹市首富》延续了开心麻花一贯的风格,满眼拼凑的“包袱”从始至终、兜兜转转的温情结尾、穿插一两段感人肺腑的莫名抒情,票房不出预料的火爆。
《西虹市首富》讲述的是由沈腾扮演的王多鱼,在“不能拥有名下资产,不能做慈善,雇佣等价劳动力”的规则下,一个月内花光十亿财产,最终继承三百亿遗产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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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真的有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当我们连贯细节,惊喜地发现,《西虹市首富》俨然是一部家族信托的宣传片,其中不仅包含了案例套用,还隐藏着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知识点。
案例套用
环环相扣的信托构架
一个亿万富翁在得知时间所剩无多的时候,也许有很多事情要提早安排,而当他又无儿无女孑然一身时,那可能也就只剩下“钱给谁”这一件事儿了。事实上,这对于家族传承来说兴许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况了。首先企业继承权不用考虑,没有接班人,往往会卖掉企业套现;子女矛盾可以忽略,家人生活质量、家族理念传承等等都显得空泛,唯一考虑的只有财富传承就好——《西虹市首富》中主人公王多鱼的二爷爷(李立群饰)就是这么个情况。
老人家只有王多鱼这么一个继承人,而且并不了解其为人、能力,于是制定了一个“有详细规则限制的一个月花出10亿的赌局”,完成赌局就可以得到300亿遗产,选择放弃赌局可以直接获得1000万。从整体上来看,这是套用了一个家族信托的构架——在对继承人掌控财富的能力有所保留的情况下,设定相关限制,防止其一次性获得巨额财富时出现“败家”行为。
在这个“300亿家族信托中”,王老先生是信托的委托人,王多鱼是受益人,监督人是金先生(张晨光饰),同时还具备了财务监督人夏竹(宋芸桦饰)。信托筹划限制也颇为细致——即必须完成这个“10亿赌局”,且过程中符合赌局的详细规则,其中包括:
第一:必须在西虹市内,合法地花光这笔钱,并且一个月之后,不能剩下任何资产;
第二:不得赠予,不得捐赠慈善,且每笔消费必须与己相关;
第三:不得雇佣超过100人,薪金要与服务等价,且不得超过市场上限;
第四:不准以破坏有价值物品为消费,不准哄抬物价;
第五:这场“赌局”不能告诉任何人。
我们单看这个信托的细则,第三、四两条从细则上扼杀了受益人挥霍的可能,最后一条则符合家族信托结构特质的“私密性”。
另外,整部剧情的最终升华部分——王老先生希望通过这样的一场“赌局”确认自己的继承人是一个人品、胆量、人性俱佳的年轻人——这事实上也符合了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的同时,保障家族精神传承的功效。家族信托毋庸置疑是一种金融工具,但是,仅仅有技术而没有价值观的家族信托,只能是空有其表;家族信托在西方国家百余年来被富豪家族奉为标配,一定程度上也在其丰富、可靠的精神传承能力。
知识点:
这些边角信息您接收到了么?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
在剧情结尾,王多鱼吐槽二爷爷一辈子孤单,没儿没女也没人陪,这时金先生说,“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你的二奶奶”。这里交代了一个重点,金先生实际上是王老先生关系极为密切、可以完全信任,但是又没有直接或间接继承关系的人。
我们通过剧情也知道,在整体家族信托框架下,金先生不仅承担了监督人、还从某种意义上承担了一部分独立受托人的职责,而最终这个身份的交代也是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知识的点——监督人(独立受托人)的选择。
受托人在家族信托中非常重要,在一些信托构架中甚至能够影响信托的后续。这里有个很知名的例子,在英国王妃戴爱娜的遗嘱信托中,受益人是威廉王子和亨利王子,以及戴妃名下的多名教子,信托的监督人是戴妃的母亲和兄弟,这两位与受益人具有明显的亲属关系,也正是因此,在戴妃信托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变故,闹得最大的,就是戴妃母亲利用监督人的身份,更改了戴妃的遗嘱信托条款,叫两位王子的收益比例大幅增加,戴妃教子们原有利益基本被削减为零。
而《西虹市首富》中王老爷子选择的监督人明显经过深思熟虑——金先生与自己极为亲密、可信任,并不会觊觎自己的财产,同时在法律上与自己没有任何继承关系,与受益人也没有瓜葛。
可是,并非所有的家族财富传承人都能找到像金先生这样合适的受托人人选。相比之下,专业的、经验丰富的、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具备任何继承竞争关系的信托机构更值得信赖。
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电影中王多鱼的二爷爷几次出现都是以影像资料形式,同时金先生也说老先生已经去世,因此我们可以确认这场类比的家族信托,属于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与生前信托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委托人生前、理智状态下制定信托筹划,并合法成立的家族信托形式。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以委托人的死亡及遗嘱生效为“触发点”。从安排身后事的工具操作有效性来讲,生前信托相比遗嘱信托更具有优势。这种判断我们从电影的几个细节中也能看到。
比如,在影片结尾时,金先生判定信托生效,准备放一段老先生留给王多鱼的视频,但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次放错了,放的是假定信托没有成立的——这也就证明,老先生对于自己的身后事没有肯定性的判断。而假设老先生早年就筹谋财富传承,设立生前信托呢?那么它能够在完成财产转移交付后,自己看到信托的成立和运行,可以通过委托人的身份对信托进行检查监督。
这样的信托机构不能选择
贯穿《西虹市首富》的反面角色,是九孔饰演的信托公司老板赖先生。王多鱼二爷爷的整体信托构架是,如果王多鱼没有完成考验,那么信托中的300亿资金,会直接注入另一个慈善信托,而赖先生将成为这支慈善信托的执行人。
但显然,影片中表现了赖先生为了获取这笔资金,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借自己参加了“300亿家族信托”构架的便利,将信托的细节透露给了第三方,这显然是违背了职业规范与道德的行为,并且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但事实上,信托行业顾名思义“因信任所以托付”,为了对应这份信任,在择选从业人员时极其严格慎重,同时无论是企业、行业还是政策方面,是有一系列严格法规限定的,因此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去泄露委托人意图的事项很难存在现实空间。
另外,在慈善信托构建的过程中,装入信托的资金是完全隔离的,每笔资金的流向必须遵照委托人的设定,且多于慈善基金会联合操作,有清晰、详尽的账目来往,作为执行人事实上是无法真正接触到这笔资产的,也不会导致挪用、冒用资金的可能。
总结来说,在选择信托机构进行合作时,诚信、规模、业绩等等是需要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同时,我们仅以影片为例也可以看到,家族信托是需要及早筹谋规划的一项传承举措。
随着西方成熟金融体系的渐进,国内超高净值家族越来越熟悉以金融的手段服务传承,作为能够为财富传承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家族信托,正以“全球富豪家族标配”的身份,在国内声名鹊起。
延伸阅读:
国内家族信托规模超500亿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避免继承人好逸恶劳——
今年清明节,小刘在爷爷的坟墓前磕头后,将照片寄给了某信托公司。原来,小刘的爷爷生前购买了家族信托产品,作为受益人的小刘,被要求每年去爷爷的坟前扫墓,某信托公司在收到扫墓的照片后就会将管理的信托资产收益交付给小刘。
这仅仅是家族信托中的一个小小的案例,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的增多,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人接触到家族信托。
千万元就能投资
说到家族信托,很多人觉得很遥远,其实越来越多的人能达到购买家族信托产品的条件。
我国的家族信托起步于2013年,2017年有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量家族信托的规模超过500亿元,存量产品数接近3000单。
目前,资管新规提高了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投资门槛,规定信托合格投资者不仅要符合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的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其家庭金融资产应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在实际业务中,家族信托产品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
目前家族信托多是现金类资产。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和股权,以及无形资产)设立的家族信托目前在国内尚未大规模开展,但也有相关的操作案例。
主要原因在于,不动产和股权转入家族信托,由于无信托登记制度,因此视同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委托人需承担一定的税费。其他实物资产如艺术品、奢侈品等作为委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其保管难度大,而且不易估值,管理费的计提也需要就实际的案例来确定,因此标准化大规模开展存在难度,但如果委托人愿意接受相应的税收成本,也可以操作,在法律和操作层面没有太多障碍。
目前,家族信托项目除掉管理费年化收益是9%左右,不过由于市场上可投资产品的整体收益率在下降,家族信托的预期收益未来也不可避免地会下降。
实现财富灵活传承
很多投资人比较在乎的是家族信托的收益率,实际上隔离保护和传承功能才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家族信托虽然有保值增值的投资性功能,但重点作用还是在事务性管理上。关于家族信托的几个作用:
第一个作用是财富灵活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避免继承人好逸恶劳。上例中的小刘,就是要求清明节上坟磕头为受益条件之一,让受益人遵循孝道。
第二个作用是财产安全隔离:
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现实中许多高净值信托客户大都是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晰划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而家族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使财产安全隔离,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其所有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家族信托财产的存续与受益人的受益权。
第三个作用是信息严格保密:
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家族财产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
关于家族信托的几个问答?
境内家族信托只能做自益信托,不具有避债功能?
对于信托财产的避债性,一般不会有异议,因为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如果被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非法财产,;
二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得恶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尽管在信托被撤销前,善意受益人已经获得的信托利益无需返还。
除以上情形之外,对于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产生的其他债务,债权人是不可以挑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
虽然财产在信托保护期间是安全的,但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重合,当信托利益分配给自益信托的受益人时,也就是分配给委托人自己,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事实上是无法实现委托人对抗对外债务的目的的。也就是说,真正的避债效果,只能通过他益信托完成。
境内家族信托可以做他益信托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信托法》既允许设立自益信托,也允许设立他益信托,但在银监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境内金融信托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模式,所以只能选择自益信托方式。
而境内家族信托通常为非集合信托模式,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约束,可以设立他益信托或他益自益混合性信托,避债功能可以得到彻底的实现。
境内信托公司只可以做金融信托业务,不能做家族信托业务?
境内信托公司同境外信托公司地位不同,境内信托公司作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体,同银行一样,由银监会批准设立,。
由于境内信托公司设立门槛很高,迄今为止,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对外开展业务,且股东背景实力雄厚,经营理念也相对比较保守。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核心。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时,老百姓普遍处于创富阶段,民间私人财富并不是很多,对家族信托几乎没有需求。境内信托公司面对市场挑战,选择大力发展金融信托,先帮助老百姓创造财富,这是非常明智的选择。经过15年的风雨岁月,包括境内金融信托在内的各个行业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富裕家族,积累了大量民间财富。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创富需求自然就退居次要地位,守富和传富需求升为首要地位。在这个时候,境内信托公司联手专业律师、私人银行,甚至保险机构,共同开展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可谓水到渠成,顺应了市场需求。
这同美国的信托业务发展路径有点类似。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自然也有信托制度,但美国直到19世纪末、南北战争结束后才逐步重视家族信托业务,原因也是之前富人太少,缺乏市场需求。
所以不能把境内信托公司之前主营金融信托业务,误认为只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境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没有法律上的明显障碍,只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所作的自主选择。实际上,目前境内通过专业信托公司已经成功设立了数百件家族信托,帮助客户成功解决了之前想解决但无法很好解决的财富保护和传承问题,得到了普遍赞赏和认可。
境内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且判例较少,所以合法性不强?
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架构设计、财产隔离、身后传承等内容都有着完善的规定,包括受托人的报酬取得,跟许多国家相比,均处于先进水平,关于这点,江平老师也有类似的观点。当然,一部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作为民事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这点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恰好相反。
既然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实操部分,专业家族信托律师可以会同信托公司和相关服务主体,以《信托法》为基础,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甚至《刑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综合运用,借鉴境外家族信托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帮助委托人设计出合法合规又满足需求的家族信托方案。
所以我一直认为,境内家族信托制度同境外相比,不是不完善,而是限制最少,发挥空间最大,是更容易实现委托人和受益人合理诉求的制度。就像我国《婚姻法》规定,一男一女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自愿登记结婚,但未规定如何完成复杂的婚礼仪式,可这并不影响我们聪明的新人通过婚庆公司设计出了花样繁多、令人难忘的各种结婚礼仪,成功将一对对幸福男女送入洞房;而在一些宗教国家,对于婚礼仪式有着繁琐而严格的规定,不按这些婚礼仪式举行婚礼,将无法成为合法夫妻。如果有中国朋友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婚礼仪式的规定不完善,而不敢结婚,我相信不会有人同情他继续做“单身汪”。
至于判例,对于来自英美判例法司法区的朋友来说,会更加关注,因为在他们的经验中,判例就代表法律,就代表有规可循。而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法官只能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判例只是作为参考,并不当然成为有约束力的行为依据。因此,在中国大陆,有法律明文规定,没有实际判例,并不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起到身后传承和避遗产税效果?
境内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是《信托法》明文规定的,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这就是信托与委托的最大不同所在。
如果是普通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去世后,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自然终止。但信托法律关系受《信托法》保护,能在委托人去世后继续有效。委托人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保护后,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进行详细的安排约定。在委托人离世后,其继承人无权根据《继承法》要求分割信托财产,而是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并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分期分批或者一次性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从而达到身后控制和传承目的。
通过家族信托规避遗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假如将来开始征收遗产税,境内家族信托能否和境外一样,避遗产税呢?根据2010年公示的最新《中华人民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列举的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财产类型中,规定了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应税财产范围,但却没有提到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的处理。这让一些人误解为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规避遗产税。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除非是纯自益信托,委托人去世时,信托财产才属于遗产,在非纯自益信托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境内家族信托架构一般均为他益信托或混合受益信托,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当然也就不存在遗产税问题。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将是未来规避遗产税两大重要工具。
境内家族信托只能适用现金资产,股权、房产和其他非资金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在传统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和管理成本考虑,一般不愿意染指非资金家族信托,而只开展资金类家族信托,但并非法律不允许开展股权、房产和其他非资金财产家族信托。时至今日,由于传统金融信托业务发展放缓,国家鼓励信托公司回归财富管理业务,很多信托公司也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巨大发展空间,因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尝试非资金家族信托。
特别是笔者所在团队率先倡导的资金+SPV家族信托模式,成功突破了目前非资金资产家族信托发展的技术障碍,得到了证券时报等媒体的关注和专访,在市场运行中受到了合作信托机构和家族客户的普遍认可和欢迎。
在家族信托中引进SPV概念,通过家族信托多层次SPV架构专业设计,委托人的主要信托资产特别是非资金信托资产并不直接由受托的信托公司持有,而是通过SPV间接持有,旨在满足家族信托资产的财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负债相隔离、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与信托资产经营风险相隔离、财产控制人风险与资产受益权享用相分离等需求。
通过资金+SPV家族信托模式,可以解决家族客户和信托公司等相关家族信托主体关心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控制问题,达到家族信托相关当事人共赢的结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笔者之前公开发表的文章:《资金+SPV家族信托模式 成功突破资产形式限制》,在此不再赘述。
境内家族信托文件都是信托公司一手包办,独立专业机构参与较少,无法有效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境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在发展之初,先人一步吃家族信托这只螃蟹的几家信托公司,抱着尝试的心态,通过小团队模式探索家族信托业务。由于发展初期公司重视不够,成本限制和风险意识不足,除少数大型信托机构外,较少聘请外部律师、税务师等独立专业机构参与,通常以内部各部门配合的方式完成家族信托设立的全部工作,受到了一些客户对信托方案公正性的质疑。
经过两年多的快速发展,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就笔者所熟悉的境内几家大型信托公司,均聘请了外部专业家族信托律师、税务师全程参与家族信托的前期尽调、方案设计和信托设立工作,并对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专门委托律师和税务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税务意见书,有些复杂的信托,甚至还建议委托人聘请律师和税务师担任长期家族信托顾问。此举好处很多,首先,独立专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让委托人更放心;其次,独立专业机构全程参与信托设立工作,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降低了信托公司的成本;再次,由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税务意见书,让信托公司分散了经营风险;最后,由独立专业机构担任长期顾问,让沟通更顺畅,运行更稳健,信托更安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满意度更高,避免出现信托失控状态。
所以,目前已很少有信托公司会把独立专业机构完全排除在外,自己一手包办家族信托设立和运行的全部事务,做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了。
家族信托所涉事项很多,上述所列几项内容,都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客户或境外专业机构经常问到的问题,笔者希望以自己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尽可能告诉大家最真实的境内家族信托情况,但囿于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朋友指正。
家族信托业务在境内虽然还是一棵幼苗,但长成一棵参天大树,只是时间问题。家族信托不是最完美的,但与其他传统财富保护传承法律工具相比,却是保护最全面、最彻底的,它能够帮助我们真正实现对自有合法财产的终级控制,无论现在还是将来,生前还是身后。相信在包括家族信托律师、信托公司等各专业金融机构、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随着社会公众对家族信托的进一步了解,家族信托一定会成为境内高净值人群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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