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多,个案风险逐步显露。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经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行业经验教训,深切体会到有以下几方面工作需要特别关注。
要更加重视独立于交易对手的资料信息搜集工作
搜集信息资料是尽职调查的第一步,看似简单,但要想确保资料全面、真实可靠就比较困难了。从理论上讲,一个“信息元”是不会孤立存在的,必然和其他信息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首先要保证信息的量,通过大量信息的互相验证才能确保其真实可靠。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信托公司在工作中往往对项目本身关注度较高,对行业真实信息分析得不够,这也是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重要成因之一。在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及风险状况时,行业信息是最具参考意义的,行业的成熟度、发展趋势、市场总容量及竞争情况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具体项目的风险状况。行业技术水准、财务结构、平均利润率、融资渠道以及融资成本等方面又可从侧面验证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对一个行业平均利润率较低的企业来说,如果愿意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信托公司就应该警惕。若一个同等规模的企业,有着明显高于行业平均经营性现金流的情况,信托公司就更应该警惕。而这种判断,就依赖于信托公司对整个行业资料的充分掌握与分析评判。
关于交易对手,信托公司平时所获取的资料大部分来源于企业本身,缺乏从当地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获取的信息,也很少通过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等途径了解企业情况。而恰恰是这些信息才能从侧面验证企业经营及信誉状况。
落实抵(质)押物市场价值,评判抵(质)押物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作为信托项目的担保措施,在项目出现风险后,抵(质)押物的处置将是保障信托公司权益的主要方式。信托公司对抵(质)押物评估值、市场价值、可变现性及变现可能付出的代价等问题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信托公司对土地、房产类的抵押物的取得成本、建设成本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搜集相关实际交易的真实信息才能评判评估值中的水分,才能确定合适的抵押率。不能简单以抵押率来衡量抵押物是否足值。
其次就抵押物的可变现性来说,某些受到严格规划限制的房产、土地,由于其规划的用途不具备投资价值,而且无法变性,这类抵押物虽然具备一定的价值,但由于其可变现性太差而导致价值大幅缩水。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应谨慎接受此类抵押。
第三要特别注意变现成本(主要指房地产过户税费)。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过户税费,但是在执行阶段,债务人都无力承担,需债权人垫付。在抵押物增值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过户税费将会直接威胁到贷款本息的安全,这一点在考虑抵押率时就应充分注意。对于抵(质)押类担保措施,要对抵(质)押物的取得成本、完税情况及抵(质)押率做综合考虑,才能保证信托公司的权益。
增设异地部门,坚持属地就近开展业务的原则
信托公司的项目常常分散在全国各地,但却没有像银行那样庞大的营业网点,对于异地的交易对手、项目以及市场等方面往往缺乏深入了解,不仅事前调查、事后管理成本高,而且风险很大。一旦有风吹草动,当地金融机构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而当信托公司知晓时可能已经错过最佳时机。所以,建议在开展业务方面采取就近原则,鼓励属地开展业务,鼓励增设异地部门开展异地业务。就信托行业目前出风险的项目而言,异地项目占比较大,信托公司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从行业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最适合的方式应该是在已有机构的基础上向周边辐射,划分部门展业区域,一方面可以减少盲点,防止某些地方业务的遗漏;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的竞争;更重要的是部门只负责自己区域的业务,不但减少了管理成本还加强了风险控制能力。
细化完善相关制度
在尽职调查阶段,对考察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是否涉及民间借贷以及实际控制人人品等问题,多半信托公司目前没有规定明确的考查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往往按照常规办法或凭借以往经验,难免会有疏漏或带有主观色彩,有可能因此就埋下了风险隐患。所以信托公司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调查方法。
一是在相关司法网站查询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是否涉及诉讼及纠纷内容。二是认真审查财务报表,如在借款人报表相关科目中发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个人的大额应付款项,应查清其资金来源。三是在借款人所在地、同业、上下游企业等侧面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同时走访当地金融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评审
遇到重大项目,尤其是专业性较强或者信托公司之前很少接触过的行业,应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决策。就个别出风险的项目来说,如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决策,有些风险是能够避免的。作为信托同行的银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特殊项目,可以由信贷管理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
合理设计信托方案,
项目建设往往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因此项目贷款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也相对较大,。通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是随着项目建设进度而产生的,所以项目贷款特别是金额较大的项目贷款,在设计信托方案时就应该考虑到资金募集、放款时点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尽量避免将项目贷款一次性划给借款人。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滥用风险,。另外,在日常工作中,项目经理要随时掌握资金流向及项目进度。
对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规范调整的创新类业务要谨慎
信托公司创新能力是衡量一个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规范调整其行为时,创新业务的规模及交易对手的选择都要给予限制和区别,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信托公司将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例如,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已开展三十余年了,至今相关立法仍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致使融资租赁部分案件在审判、执行中,在某些问题上仍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来源:陕国投 作者:朱洪 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