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业务作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创新业务之一,目前在开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障碍,主要包括制度障碍、人才障碍、运作模式障碍和品牌障碍等。
1、制度障碍是影响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快速扩张的最大障碍
制度障碍是国内信托公司在国际化探索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具体来看,信托公司面临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在信托行业法和信托关系法错位的背景下,国内信托公司面临无主营业务的尴尬局面,国际化发展面临业务选择难题。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托行业法,而不是信托关系法,在社会融资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信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通道,信托公司自身的信托本源业务并未得到较好的发展,信托业面临主营业务缺失的尴尬,因此在国际化扩张中面临业务选择的难题;
二是信托公司子公司设立面临较大障碍。,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在境内外设立专业子公司”,但在子公司的设立及管理上,,因此目前信托公司子公司设立和管理都还面临较大障碍;
三是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同业相比,。,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的相关法规只有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信托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运作上并无专门的指导政策;证监会则在2007年先后出台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6号)、《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QDII业务的制度规则,2008年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2010年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如何参照执行46号文的适用意见。另一方面,在QDII业务的可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信托公司QDII无法在境外高收益证券、私募股权、衍生品、房地产等传统优势业务领域进行投资;在投资比例上,信托公司单个境外理财产品中股票等投资组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资金余额的50%,投资单只股票不超过该产品资金余额的5%,投资境外单个公募基金则不得超过总信托资金的20%,而商业银行投资境外公募基金则没有比例限制。
注释:MOU国际或地区指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而成。
2、人才障碍是信托公司在开展国际化业务时面临的较大障碍
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运作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于专业化人才的缺乏,特别是有丰富的海外投融资及财富管理经验、熟悉境外有关政策和市场环境的人才。例如,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要求,申请QDII和QDIE资格,要求发起机构必须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此前这类人才主要集中在银行或基金公司,相比之下信托行业长期从事境内业务,跨境业务的专业性不足,现有人才结构无法满足未来国际信托业务的战略性布局。
3、运作模式的探索也是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面临的挑战之一
境外信托业务与境内市场从法律政策到实现功能、交易结构乃至需求目的都有很大差异,信托公司的法务和风控人员对国内传统信托业务更加熟悉,、产业政策和投资区域的了解程度有较大欠缺,对境外市场的尽职调查亦存在实操障碍和安全顾虑,导致信托公司的国际化业务长期处于摸索阶段,未能真正成为行业新的战略支点。另一方面,国际信托业务的产品营销存在较大难度。相比较传统信托产品的低风险、高收益,国际化业务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业务,收益率相对偏低,在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客户接受度和认可度尚需挖掘和培养。
4、品牌障碍是阻碍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深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境内业务不同,信托公司国际化业务的发展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同行的竞争,同时也面临境外投行的激烈竞争。境外投行和部分国内银行、券商等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一定的品牌优势。信托公司作为国际业务的新参与者,品牌知名度低,面临着较大的品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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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201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