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已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征求意见。该条例一旦实施,,:低评级公司禁做集合业务。
早在去年,证券时报记者就获悉,,。
业内人士对于新政寄予厚望,这是因为,,但是根据信托法的授权,效力等同于法律。
,。《条例》一方面将信托配套的相关制度建设上升到法规层面,。
实际上,。2007年,银监会公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
而《条例》的出台除了将上述的“新两规”上升为法规的效力层级,还融合了近两年银监会提出的“八项机制”,将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分类经营机制,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和信托行业稳定机制。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信托业产生较大影响,,进一步加强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整个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条例》也在信托公司终止、重组安排等方面有所规定,这也预示着未来行业可能逐步理顺进入和推出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类经营范畴中,成长类信托公司将不能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而传统的通道类业务如今又受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引导而收缩,这意味着此类信托公司未来的生存空间堪忧。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3.98万亿元,我国信托业俨然已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
然而,相关的信托配套制度缺失一直是我国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譬如,有关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公益信托等制度一直缺位。,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对滞后。《条例》的出台将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那么,《条例》主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对于信托公司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1.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由此前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2.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实行并表管理。
3. 分类经营的具体体现,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不同业务范围。成长类信托不能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经营范围与评级挂钩,最低评级一类基本只能开展单一业务。不过新评级办法尚未出台。
4. :,包括杠杆率指标、集中度指标,这都是前所未有的。
5. 关于配套制度——信托产品登记和受益权转让,首次从法规层面予以明确,有利于信托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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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华融信托袁吉伟的新鲜点评:
总体来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信托业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加速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强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整个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条例》也在信托公司终止、重组安排等方面有所规定,这也预示着未来行业可能逐步理顺进入和推出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二是《条例》为信托公司发展带来新利好,诸如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子公司专业化经营,同时在负债方面也会有所突破,解决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问题,这些利好的兑现,将成为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的新政策红利。
三是《条例》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这个本源就是信托制度的本源,信托公司经营的本源,那就是恪尽职守、忠诚尽责,文中多处使用“责任”字样,充分强调了信托公司尽职的重要性,而且信托公司尽职后,信托财产的损失将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承担,这也是解决刚性兑付的重要条件。
,主要是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尤其是针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杠杆率要求,也是源于融资类业务为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承担刚性兑付责任,避免过度扩张融资类信托业务,也是促进公司向投资化、资产管理等方向发展。
但是《条例》对于信托公司履职责任尚不全面,可能后续还有待细化,或者出台相关指引,从而确保构建起委托人与受托人更加全面的责任划分标准。《条例》对于分类经营的业务范畴是否适当还有待讨论;对于受托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侵害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罚则及救济措施还有待细化;对于公司实施、新增杠杆率指标等具体实施问题,后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作者:刘雁 杨卓卿 来自: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