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显示,作为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营业室科员的孙某某,与合作市房管局会计苏某某共谋,累计挪用公款达1.31亿元,其中大部分被用于完成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
根据判决书,孙某某所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其并非一人“单打独斗”,而是有一个名叫苏某某的帮手与其一同共谋作案。
在他们的聊天记录中,两人互相称为“利益共同体”。
可以预见的是,一位房管局会计和一位银行科员合谋,那筹划的必然是与钱有关的事儿。
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至2021年1月,会计苏某某和银行科员孙某某共谋后,由苏某某利用经手和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将房管局10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交给了孙某某。
孙某某拿到支票和密码后,利用自己在银行负责转账结算、审核票据的业务便利,用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分多次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等为由,将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至此,二人将本该属于房管局的巨额工程专户资金款挪为己用,进行营利性活动。
从判决书得知,两人累计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31亿元,挪用公款的时间长达6年之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挪用的巨额公款的去向得以水落石出。
值得一提的是,被挪用的大部分公款被孙某某用于完成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
判决书显示,孙某某和苏某某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80.1万元。
关于挪用公款以完成本人存款任务的细节,在孙某某和苏某某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有所体现。
比如,孙某某问苏某某,你们零余额账户有没有钱,帮我完成三季度存款任务。苏某某回复说有3000万元。孙某某说能转到我这里吗?苏某某说能。之后,孙某某要求苏某某“下来的时候把支付密码器带上”。
2015年12月,孙某某将挪用的2700万元公款转入其岳母银行卡上,后将理财所得利息27.29万元及本金全部转回自己提供的银行卡上。
对于孙某某的罪行,法院审理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法院进一步指出,孙某某和苏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谋、策划取得挪用款,二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当。
不过,鉴于孙某某是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为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