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日,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天动力或公司,证券代码:600343)发布公告称:“2023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航天动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航天动力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2、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航天动力2020 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认为,航天动力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我会拟决定对航天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买入航天动力股票,且在2022年8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