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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
最近都在说国内的慈善信托情况,你对国外的情况了解吗?
我也知道不少,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国外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法人在慈善活动中互为补充的局面,并建立了完善的、多层次的慈善法律体系。
美国是慈善活动最发达的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组织数量超过100万个,慈善信托类型也灵活多样。
2000年比尔·盖茨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成立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盖茨基金会”)。自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一个是基金会,另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
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但是彼此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地位。
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在于: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这吸引了“股神”巴菲特于2006年6月向盖茨基金会捐赠当时价值约310亿美元的股票。
△比尔盖茨梅琳达基金会双侧结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相比英国,美国税法对「慈善」一词的赋予的内涵更加丰富,让更多慈善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更加具体,如对知识产权、甚至废旧物资捐赠的价值确定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日本慈善信托是上世纪70年代针对慈善法人不透明、运行低效等弊病而推出的一种慈善方式,虽然目前还不是主流的慈善方式,但已成为不可忽略的角色。
在日本,由于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银行。但是银行在理财方面颇具专长,而在确定受益人方面却缺乏经验,而且耗费时间精力,为银行所不愿,所以实践中在受托人之外又成立了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营业委员会(又称慈善运营委员会,并非独立主体),其工作在于“为顺利实施慈善信托目的,而确定受益人并进行各种引导工作”,可见这个委员会与受托银行合作,起到了慈善法人理事会的作用。
小信
经过你的概括,英、美、日三国对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也有值得我们去学习与效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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