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金融圈的群里炸开了锅,随便截几个图感受下:
经验证,根据证监会通知,近期证监局向协会发文,协会电话通知各机构。(一起学私募并未核实,此处仅作分享与参考)
通话记录整理如下:
,要求如下:
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
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也应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
整理如下:
1、一对多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存量业务不受影响;
2、一对一不受限制,要求管理人穿透核查委托人资金来源,确保委托人资金不能来源于募集资金,要做好尽调;
3、基金业协会停止对投贷款项目的集合计划备案。
此刻我想说…………
文章来源 | 一起学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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