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杨培明、张亦文等,来源“大队长金融”,授权华尔街见闻发表,原文标题《重磅解读!金融违约浪潮来袭,!》
1. 原本去中院的案件,, 本规定与标的金额不达标的案件无关;
2. 实行双重要件,满足金融机构和金融纠纷两大要件, ;
3. 适当扩大金融机构的概念,将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主体”定义为金融机构, 顺应目前金融纠纷的潮流,但同理资管计划是否也是金融机构本规定及其答记者问里都没有谈及;
4. 根据新的规定,;
5. 根据现有实践,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已经暂停金融案件收案, 。
,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快评:前言部分明确了本规定的上位法, 这就意味着日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本规定的理解有争议的情况, 、, 理解本规定。
第一条 :
快评:, 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案件, , 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案件, 。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快评:这些都是目前通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中与金融有关的案由。 ,属于证券纠纷的一种)、, 。而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理财产品所引发的纠纷,由于原告起诉时可能会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因此有很多此类案件被归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然不在上述列举之列,。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快评:第二项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予以规定的纠纷, 但是有的已经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比如关于独立保函, ,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也有一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纠纷, 典型的比如最近频繁爆雷的“p2p”,投资者与平台之间, 。
而关于私募基金的纠纷, 包括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对于内部纠纷,私募基金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契约型,难点在于区分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内部纠纷与普通合伙纠纷、公司纠纷的管辖, ,初步来看,,提交备案证明已是难免。
但是关于何为私募基金的外部纠纷, 目前规定并未明确, 比如说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进而与标的公司发生增资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 , 还有待相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更进一步来说,该等规定没有提及资管计划的外部纠纷(内部往往被列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纳入第一项的范畴),比如以收益权作为载体的非标投资所引起的纠纷、。但按照私募基金的逻辑,似乎将资管计划的外部纠纷剔除,并不合理。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快评: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到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到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法律安排, 与普通商事主体的破产程序有较大的不同, 有很强的专业性, , 不确定性也很强。现在统一管辖, , 提升相关程序的效率。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裁定案件。
快评:这两条中金融民商事纠纷的概念应比照前述的规定确定, 考虑到金融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 且相关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系国际通行的商事实践, 出于对外开放的角度考虑, , 即充分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不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条 。
快评:本条规定中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 。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快评:本条看似是针对中登公司、上交所、上清所这些公司的特别规定, 实际上对一般的民商事纠纷的影响也非常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出于对上海的司法环境的信任, , 一种曾经成功的做法是, 在一些股票或者债券交易纠纷中, 虽然双方都不在上海, 但是把上交所、, 。但是新规一出, 明确了只有当以上交所、上清所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案件,。从这个态度来看, 此后再想把交易所作为合同履行地这个法律上的连结点提起诉讼, 恐怕难上加难了。
第四条 、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快评:, 理论上应当会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
第五条 、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快评:, 虽然其战略地位重要, ,。且根据最高院的说法, , 。
第六条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快评:根据笔者目前得到的反馈,目前上海市第一、, 。, 对标国际一流金融中心应有的业务水平, 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实施,?静待3天后谜底揭晓!
(来源:大队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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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
专门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
,该规定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重点
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纳入管辖范围
2018年4月27日,,,。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
规定第一条明确,,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定案件。
该《规定》的出台,。
11类纠纷争议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上述条文中第一项规定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在内的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上述负责人说。
但具体指的是哪些?据悉,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该负责人说。
规定明确,,还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区别于第一项的纠纷类型,我们使用了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的表述。”上述负责人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私募基金纠纷,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涵盖了私募基金内外部纠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
“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我们考虑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上述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
那什么是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获取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到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因此类众筹不涉及到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上述负责人说,《规定》施行后,,在《规定》的框架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这主要考虑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法律安排,与普通商事主体的破产程序有较大的不同,而且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可以统一裁判标准,防范金融风险。
“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参照《规定》执行。”上述负责人说。
有一个细节需要强调。,,,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
他补充说,,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规定》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解读
?
行政案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
林文学曾表示,,只受理金融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次方案明确,、二审和再审申请涉金融行政案件。
据悉,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原银监会、,但是在上海的银监局、保监局尚未合并),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当事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裁定提起的上诉,。
,,。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对于上海市辖区内出现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故《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第三条明确,“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市辖区中院管辖。
,。”上述负责人说,,。
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由央行等认定
该负责人说,集中管辖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上述负责人说。他说,基于司法解释制定严谨、开放、周延的考虑,《规定》没有直接列举这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名称,比如说,现在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体,今后出现更名、合并、退出等情形,我们就没有必要再行修改司法解释。
同样,今后如出现住所地在上海市的新的主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则显然适用本《规定》,对此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