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夏村 来源|资源观察
干货1:《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托行业自律管理,全面评价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信托业整体实力,,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汇集行业智慧与共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
第三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的综合评价。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接受银监会指导。
第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行业评级办法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级原则
第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按照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价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以及业务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匹配性。
第六条 通过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鼓励信托公司强化资本实力,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创新转型。
第三章 评级内容
第七条 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资本实力(C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个方面,简称“短剑”(CRIS)体系。
第八条 资本实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净资本充足程度及其与业务风险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导信托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合理控制业务发展,确保固有资本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
第九条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风险处置情况,以及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卖者尽责”的经营理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增值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对资产的管理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通过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化收入和成本结构、重视信托主业发展、提升客户满意度,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共利益实现、自然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以及对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旨在引导信托公司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评级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报表和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包括信托公司自评、协会秘书处初评、审议及复议、评级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工作底稿报告协会秘书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4月上旬前完成对信托公司的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初评结果,审议确定信托公司的评级类别并向信托公司反馈结果。若信托公司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评级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协会秘书处应当认真复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及理由反馈信托公司。
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行业评级结果发送至银监会及各银监局,。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对外公布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与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如有违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干货2: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短剑(CRIS)体系
类别(权重) | 指标名称 | 公式 | 基础值 | 目标值 | 评分评价 |
资本实力 Capital Strength (28分) | 净资本 (9分) | 2亿元 | 100亿元 |
1、短剑行业评分评价的分值为100分,综合评级分数由各项评级分数总产生。
2、根据基础值和目标值确定分值区间,0分 目标值代表行业的领先水平,设置为满分。界于基础值和目标值之间按线性方法取值。 | |
净资本/风险资本 (13分) | 100% | 150% | |||
净资本/加权信托风险项目规模(6分) | 2 | 10 | |||
风险管理能力 Risk Management (36分) | 信托项目正常清算率 (16分) | 98% | 100% | ||
信托项目风险化解率 (10分) | 20% | 50% | |||
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 (10分) | 5% | 0% | |||
增值能力 Incremental Value (26分) | 净资产收益率 (7分) | 5% | 20% | ||
信托业务收入占比 (6分) | 50% | 75% | |||
营业费用收入比 (6分) | 60% | 20% | |||
人均信托净收益 (7分) | 2千万元 | 8千万元 | |||
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10分) | 社会价值贡献度 (10分) | 18.5 | 20.5 |
干货3: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短剑(CRIS)体系指标公式说明
指标名称 | 公式 | 公式说明 | 数据来源 |
净资本 | :年末净资产余额 |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要求,在年报中披露的净资本、风险资本金额 。
| |
:年末各项风险扣除项 | |||
净资本/风险资本 | :净资本 | ||
:风险资本 | |||
净资本/加权信托风险项目规模 | :净资本 | ||
:高、中、低风险信托本金 | 根据年末《风险项目要素表》填报的高、中、低风险项目,非事务管理类风险项目信托规模(D列)减去劣后级信托规模(AZ列+BB列+BD列)。无信托风险项目的视为满分。 | ||
信托项目正常清算率 | :年内正常向受益人分配的非事务管理项下融资类信托本金 | 信托管理信息系统(在建)。 | |
:依据合同约定年内应向受益人分配的非事务管理项下融资类信托本金 | 信托管理信息系统(在建)。 | ||
信托项目风险化解率 | :高、中、低信托风险项目累计回收额 | 根据《风险项目要素表》首次填报开始(2014年3月),累计化解的高、中、低风险项目信托规模(D列)。 | |
:高、中、低信托风险项目累计发生额 | 根据《风险项目要素表》首次填报开始(2014年3月),累计发生的高、中、低风险项目的信托规模(D列)。无信托风险项目的视为满分。 | ||
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 | :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中不良资产余额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6.4.1.1要求,在年报中披露的信用风险资产中不良资产金额。 | |
:为固有信用风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6.4.1.2要求,在年报中披露的为信用风险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为固有信用风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大于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中不良资产余额的视为满分。 | ||
:固有信用风险资产总额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6.4.1.1要求,在年报中披露的信用风险资产金额。 |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1.3要求,在年报“自营利润表”中披露的净利润。 | |
:年初净资产余额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1.2要求,在年报“自营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 | ||
:因增资、新发行股票、债转股等引起的净资产增加额 | 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 ||
:因现金分红等引起的净资产减少额 | 以批准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为准。 | ||
: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年末的月份数 | 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 ||
: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年末的月份数 | 以批准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为准。 | ||
信托业务收入占比 | :信托业务收入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6.4.1.7要求,在年报“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中披露的信托手续费收入。 | |
:营业收入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1.3要求,在年报“自营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 | ||
营业费用收入比 | :营业费用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1.3要求,在年报“自营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支出减去资产减值损失。 | |
:营业收入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1.3要求,在年报“自营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 | ||
人均信托净收益 | :年内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2.2要求,在年报“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中披露的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 |
:年初员工人数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3.5要求,在上一期年报中披露的报告期内职工人数。 | ||
:年末员工人数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3.5要求,在年报中披露的报告期内职工人数。 | ||
社会价值贡献度 | :纳税额,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人民币元) | (纳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年报利润表。 | |
:当年新增信托资产中运用至信托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额(人民币元)。 | 信托管理信息系统(在建) | ||
:年内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人民币元) | 根据407号文附件二5.2.2要求,在年报“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中披露的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 ||
:年末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余额 | 信托管理信息系统(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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