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意见》专门提出互联网信托概念,并对信托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多位信托机构人士直言“意义不言而喻”、“如何发展仍需等待银监会细则”。
传统信托业务与互联网的融合仍存在“隔阂 ”,但是《意见》出台后,信托拥抱互联网也将迎来更常态的尝试。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陶斐斐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提问时指出,互联网信托对传统信托业态的改变主要体现在:营销手段线上化、信息不对称有效减少、支付清算手段更加多元、财富管理群体范围更加广泛、价格发现机制更为有效等。
对待互联网态度相对“慢热”
《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信托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已经招募互联网金融人才,成立互联网金融部,着手互联网金融业务。然而相对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对信托互联网化的态度依旧相对“慢热”。
西部某信托公司研究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原因有三点:“首先,信托产品高门槛、私募性质与互联网产品低门槛、公众化相悖,因交易量大、风控严格,投资者及信托公司的信息沟通必不可少,不适宜网上单独完成;其次,互联网产品依托于客户流量,然而信托产品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质量优势胜于数量优势;最后,信托公司作为传统企业的一些思维和互联网新兴思维存差异。”
“市场上很多人过度美化互联网信托这个东西,没有深层次考虑实际落实的问题。很多信托公司会说我们积极推进互联网平台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成功,但最现实的原因是互联网需要砸钱换流量,与信托公司急功近利的盈利模式不相称。”上述人士称。
信托融入“互联网+”获支持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互联网+”时代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陶斐斐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提问时认为,本次《意见》的出台,对传统金融机构融入“互联网+”的大潮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首先,《意见》提供了宝贵的上层制度供给;其次,《意见》明确互联网技术可给信托等传统金融行业带来更多强化工具;最后,互联网更加平等、包容的思维给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理念更新。
陶斐斐认为,较之传统信托,互联网信托的改变主要体现在:营销手段线上化、信息不对称有效减少、支付清算手段更多元、财富管理群体范围更大、价格发现机制更为有效等。“信托公司与网络的结合,目前可在客户服务、资产发掘、大数据风控等方面积极拓展业务合作机会。互联网金融生态下,信托业务产业链中可外包的领域也将逐步增多,未来金融分工将进一步深化,很多信托传统的前、中、后台职能都有可能由服务于金融机构相关机构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提供,其中蕴含大量商机。”
“互联网本质上只是一种工具,有助于改变传统行业的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当前,信托公司在互联网化的探索主要集中于公司品牌宣传、产品介绍和客户服务。信托公司互联网化的探索一定程度上使信托公司形成了品牌效应,形成了针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品牌溢价。”普益财富研究员魏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信托公司应积极布局
虽然信托加入互联网有其局限性,但互联网提升金融配置效率、改变金融行业格局已是不争的事实,信托公司也应未雨绸缪积极布局。
“目前,我们看到信托行业正处于换挡转型期,如何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并结合信托行业的自身属性来实现财富管理角色的回归,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聚孚金融—信托网创始人姜民伟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从当前金融互联网化的探索来看,公募属性的金融产品销售效果更好。但随着技术的升级和信托公司服务实力的增强,信托可以在不违反自身私募属性和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态模式创新。例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信托公司整体品牌的营销,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存量客户提供优质全方位服务,利用电子签名和远程开户技术进行新客户开拓。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信托产品进行及时的信息揭示,以提升信托产品运行的透明度,更好地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未来信托公司应当思索怎么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履行信托责任,以形成长久的客户关系。”
“远程开户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的成熟有可能使互联网信托摆脱目前的桎梏。信托公司有必要未雨绸缪,开始上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大潮。”魏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转载自:证券日报/作者:徐天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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