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江苏新美星(维权)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美星,证券代码:300509)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新美星维权入口)
经查明,何德平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操纵“新美星”情况。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47,835,571.55元。二、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下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证监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罗建欣律师表示,2005年《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1、2016年4月25日(首发上市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且在2021年7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2019年6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新美星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执业二十余年,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