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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7冀中能源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4-02-04 15:38:50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之前,2023年4月29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5月1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冀中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冀中能源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冀中能源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4月28日间买入冀中能源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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