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2、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越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海越能源赔偿投资损失。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海越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近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海越能源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海越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共7名董监高拟自2023年5月8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415万元,不超过705万元。2022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5.93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5604.1万元。2023年一季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679.06万元,货币资金余额6.06亿元。
章祥兵律师认为:鉴于海越能源目前的情况,投资者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率还是较大的。
在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