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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泉被公诉,曾任A股董事长

2023-10-12 14:11:33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文泉利用担任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阳煤集团化工产业管理局局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西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21日,阳煤化工发布公告称,闫文泉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申请。

在任职期间,闫文泉还因未勤勉尽责,被上交所已于监管关注。

2014年1月30日,阳煤化工披露2013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62%-85%(上年同期净利润为21014万元)”。

对此,上交所认定,公司首次预告业绩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明显差异,不谨慎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董事长闫文泉、总经理马安民、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田祥宇、财务总监王强和董事会秘书杨印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通报称,经查,闫文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和职务晋升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闫文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闫文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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