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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惠军律师,男,汉族,1968年生,南京大学学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中国证券投资分析师、律师协会矿业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6501200310359860。近二十年律师从业经验,对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有丰富经验,专业办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公司法务、购并融资和重大刑事案件。在昌吉州及乌鲁木齐有广泛影响。办理诸多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座右铭“开拓、诚信、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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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