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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信托公司研发工作再思考

2021-09-29 08:59:21

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自2014年以来,,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防范因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可能引发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推广适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后,财政部、发改委又相继下发了多份通知及相关合同指南,以推进“推广适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财政部、发改委的相关发文中,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概括为“PPP模式”。一时间,PPP模式引起了潜在的社会资本方的极大关注。社会资本方首先关心的当然是可开展PPP模式的相关项目及其收益问题,但此外其还注意到潜在的项目风险,如政府方可能存在违约、项目退出、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就仲裁受案范围、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浅析,以探索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在PPP项目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1.仲裁的受案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从仲裁法的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只有就财产权益类纠纷,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即平等主体的人身纠纷、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纠纷(如行政纠纷)均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2.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对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同时还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对此,笔者认为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不能仅考虑缔约主体的性质,还需考虑缔约主体在该PPP项目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因PPP项目是政府方为完成某项公共职能,同时解决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及运营问题而与社会资本方及其它缔约方签订的合同。因此,PPP项目合同本身就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仅确定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类型为除确定上述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就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特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相关的约定(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合同指南”)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2724号文”)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发改委合同指南”)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PPP项目合同为上述第二种合同类型。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外,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3.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适用的影响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合同为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合同性质的混合性质合同。该种合同性质对其适用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影响突出体现为:因PPP项目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PPP项目合同法律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不能仅从其合同性质方面进行考虑,而应当建立在区分PPP项目合同中具体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换言之,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到项目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不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而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将该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发改委和财政部已意识到PPP项目合同项下存在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性关系,其具体体现为:在《发改委合同指南》和《财政部合同指南》中,出现“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等相关阐述。因此,其将仲裁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意识到PPP项目合同并非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其仍然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出现了“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阐述。由此可见,PPP项目合同本身的性质,并不必然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与否产生直接的影响。在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争议内容的法律关系性质才会直接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能否适用产生影响。

4.PPP项目合同纠纷仲裁争议解决方式所遇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出现仲裁机构对PPP项目合同纠纷进行裁决的案例,,如《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水务局(原西宁市水利局)特许经营协议争议案执行裁定书》((2014)宁执字第274-1号),但是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所遇到的障碍性因素并未得以彻底解决,其突出的体现为:

(一)《财政部合同指南》与《发改委合同指南》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附件,效力等级较低,其对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尚需上位法的支撑。在实践中,因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为政府方,且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多种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识别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目前除财政部和发改委的两份合同指南外,不具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的支撑。所以,仲裁机构更多是通过相关的学理解释或通过仿效个别仲裁机构受理PPP项目合同纠纷的案例来寻求支撑。因此,仲裁机构受理PPP项目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支撑,给仲裁机构能否必然受理上述合同纠纷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为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对PPP项目合同及其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类型进行分类定性,进而明确仲裁可受理的纠纷类型。

(二)在仲裁受理PPP项目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因政府方的违约往往伴随着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因此仲裁过程中通常会面对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可能存在的行政纠纷。这对于仲裁案件的审理将形成极大的挑战,甚至稍不注意该案件就会超出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典型的类型属于以行政行为的方式规避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以行政行为的方式规避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仲裁机构可直接就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进行裁决,而无需对该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进行判断,以免陷入仲裁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的困境。

5.结语

正如《财政部合同指南》所述,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许多优点,如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在解决PPP项目合同中所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时,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应鼓励采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原标题《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及其困境》 ,作者:胡智勇)



信托公司研发工作再思考



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创新部 汤晓华

近日以来,关于信托公司研发创新的关注日益强烈,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信托公司从业人员,都提出了信托公司研发/研究部门的困境与出路。

对于这个话题,两年以前并没有太多人关注,也似乎是个敏感话题。不管是基于被动选择还是主动转型,有了更多人的思考和讨论总是好的。作为一名信托公司研究员,我个人对于信托研发的认识和感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文后附此前写的一篇文章《研发如何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服务》)。


目前来看,之所以业内对于研发的讨论成为公开话题,信托公司研发部突然之间成为焦点了,主要还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信托公司面临的业务环境改变。可以说信托公司目前已然到了生死时刻,业务模式转型需要落到实处,也就想到了创新,研发也就被“重视”起来了。对于很多信托公司而言,过去几年已经成功度过了发展期,现阶段已然步入转型期,因此“研究发展部”更名为“研究创新部”或“研发创新部”。另一方面,。,。因此,。


对于目前信托研发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应该如何开展,近期的讨论中已经有很多很好的思路。在此也写下自己的一些想法作为补充,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托公司创新与收益的矛盾问题。过去几年的信托公司产品创新大部分还是依靠业务部门推动落地,研发部门负责配合,做的业务也主要还是业务部门不愿做的低报酬业务。在当前形势下,很多信托公司都期望研发部从后台逐渐走向前台,迅速创造出一种能够规模复制且快速盈利的产品,成熟一个立马孵化下一个热点(同时达到“跳跃创新、规模复制、快速盈利”这三重要求)。也就是说,研发部门的业务职能依然是不停变换的,始终处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局面,这就需要高精尖的人才。然而,创新必然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资源成本,风险控制和考核激励也需要相应调整。到底应该以何种方式推动业务创新落地,研发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再定位,或许都需要认真审视。


第二,信托公司研发部的定位与转型。一直以来,信托公司研发部承担了众多职能,包括战略规划、行业研究、政策研究、产品研究、资格申请、协会课题、、品牌宣传等,以及新增的业务创新。总结起来,研发部门过去主要承担了后台支持的职能,还带有点文秘色彩。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公司内部很多人都不了解研发部做了什么工作。仔细一想,研发部之于信托公司与信托公司在金融行业中的形象类似,这些年有点“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感觉。纵观市场上风风火火的各大券商研究所,也很少有能够实现盈亏平衡的,期货公司研究所也是如此,更多是以成本中心存在。未来如果朝着利润中心转型,那么相关职能也需要逐步调整,研发部则彻底转型为创新业务部,创造相应的收入,这对于想转型的研发人员来说,彻底革命也是一次机会。


第三,信托公司研发部该如何配置。信托公司研发部从过去的“被遗忘”到如今“高期望”,很多信托公司也都打出“高薪招人”的招聘广告,但反馈结果是“很难招到想要的人”。究其原因可能是都要求招到一个全才——要既会做研究(而且宏观、战略、行业、政策等面面俱到),又会搞业务(承揽、承做、运营等前中后全包),其难度可想而知。以我们最近一年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过去主要为公司内部(领导、、媒体)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常听见的一个词是“写报告”。在推新业务的过程中难免带有研究员的思维逻辑,要么是过于严谨实在,要么是摸不到要害点,换句话说是忽悠技能太一般。因此,研发部门也应该考虑不同类型的人才,分别负责承揽、承做、运营等工作。即便是传统的研发职能,要进行系统性、专业化的深度研究,以目前很多信托公司三四个人的配置也是不足的(这甚至不及券商研究所的一个研究小组)。


第四,信托公司是否需要独立的研发部。信托公司要转型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目前最直接的竞争对手也是借鉴对象是基金公司。对于研发部/研究部的设置,或许也可以借鉴。对于大中型信托公司来说,其资本实力、盈利能力能够承受研发部作为成本中心存在,可选择有独立的研发部/研究部,配置相应的人员队伍;对于中小型信托公司来说,由于业务规模和种类不多,也难以承受高成本支出,或许可以像一些中小基金公司一样,实行投研一体化,将研发/研究人员配置到各个业务部门,可能更有利于业务专业化。


研发如何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服务


近一两年,信托行业的转型呼声日趋高涨,信托公司也纷纷提出要创新转型。提到创新,便会想到研发,业务部门有迫切的需求,研发部门也满腔热情,却又都感觉无从下手。目前市场中出现的创新举措,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在实际工作中,研发部门如何在业务创新和转型中发挥作用,似乎并没有一种成熟的路径。仔细想来,业务创新与转型并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某一两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需要企业、市场、,更需要信托公司内部多个部门共同配合。本文从一个研究人员的视角,对研发部门如何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服务做一些思考。


当前信托公司研发部门的职能与组织形式


虽然很多信托公司目前都建立了研究发展部、创新研发部,甚至还有公司拥有博士后工作站,但总体成立时间较晚,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个公司的研发部门所承担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职能看,目前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分析、战略发展、行业研究、资格申请、媒体交流等,对于信托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力度则显得不足。


从形式看,研发部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研发部门同时承担业务职能,以业务带研究(或者直接称为产品创新部);二是研发部门承担支持职能,以研究促业务(但不承担业务职能);三是研发部门完全为类办公室性质,可称为“假研发”;四是没有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人员依托于其他部门,称为兼职研发。


按照2013年各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情况,也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单设研发创新(战略)部,二是单设创新业务部,三是研发与创新业务并列分设,四是研发与创新都没有。



注:本表根据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组织结构图统计,具体职能和部门设置以各信托公司为准


资料来源:信托公司2013年报


信托公司研发部门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起起伏伏,信托行业终于走上了正轨,但去除了“坏孩子”之后,又总被认为是“暴发户”,一直处于金融行业的边缘地位,信托公司自身也感受到了自身软实力和后劲不足的问题,因此信托业协会组织信托公司开始投入对于行业发展战略、业务创新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在信托公司刚从活命阶段步入健康发展阶段,很多信托公司就着手建立了研发队伍,或是把研发部门从二级部门提升为一级部门,则体现了信托公司经营层的远见和胆识。


由于成立时间较晚,目前信托公司研发部门面临的普遍问题包括:人员力量薄弱、研究与业务脱节、成果难以落地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实际产出,由此平时也会给人信托公司研发部门“隐身”了的感觉。同时,研发部门的成果主要是基于行业分析、政策解读等基础性研究,通过研究报告、专题讲座、发表文章等形式传播,同时还默默地承担不少支持性工作。而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当前可以量化的、快速赚钱的有形东西,对于无法量化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和沉淀效果则鲜有精力顾及。这也就导致了研发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不在一个平面上,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错位,研发部门开拓的产品也无法满足公司和业务部门的需求,有种想发力却不知道往哪使劲的感觉。


研发能力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


与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一样,研发能力也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也是信托公司创新活动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在信托公司的管理调整、制度完善、业务拓展等方面都会有研发部门的前期论证,还有信托业协会每年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另一方面,在各类评价报告中研发能力的比重逐渐提升。,对研发能力也有专门的考核。今年来众多民间机构发布的信托公司竞争力报告中,也都会有研发创新方面的指标。另外,在目前信托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QDII、股指企业等创新业务资格时,都需要研发部门进行全程参与,协同公司各部门推进。


表:



资料来源:


必须承认的事实是,研发部门作为成本支出机构,效果很难在短期迅速展现,更多体现了公司的软实力,其组织形式是基于公司性质、资本实力和业务发展而定的,从其中不难看出各家公司对于研发的重视程度和定位。因此,研发部门在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就不一样了。


信托公司研发部门如何在创新与转型中发挥作用


在业务创新与转型中,研发部门如何把握对于基础研究和产品开发等的工作重心和切入点、如何避免像证券公司研究所一样“有问题找研发、没问题不理它、有成绩忽略它”的局面,都值得深入思考。


过去一段时间,大型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基本上是以业务部门直接推动的,中小信托公司业务部门虽然也想进行业务创新,但由于资本实力难以支撑,迫于巨大的业绩压力,还是只能专注于传统业务。信托公司研发部门大多属于中后台部门,不直接从事业务,所以市场敏感性和灵活性存在较大的短板,直接去开拓新业务的能力有待提升,要想在理论创新方面有重大突破也不太现实。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清理的背景下,2015年信托公司的传统融资业务将面临彻底重构。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思考成立专业的事业部或业务部,推动业务模式、组织结构和产品类型的差异化,这意味着研发部门也需要进行调整。因此,研发部门在未来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型过程中,要真正发挥推动作用,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审慎思考研发部门的定位,找到着力点。信托公司研发部面临的情况与证券公司研究所有根本的不同在于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属性不同。证券公司自身拥有经纪、投行、资产管理、自营等多种专属业务种类,还面对二级市场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多种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而信托公司可以说并没有完全专属的业务种类,在泛资管时代,信托公司的业务专属优势在逐渐丧失。信托产品多为非标准化私募性质,期限以两年期为主,也没有成熟的二级市场。


证券公司研究所既可以做事前研究,也可以做事后持续跟踪研究,既可以为内部其他业务部门服务,也可以为外部机构服务。信托公司研发部则更类似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部,借助证券公司的研究优势,重点做事前研究,构建行业分析和产品评估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决策支持。并且,信托公司研发部门还应该时刻关注公司自身发展情况,明确公司的竞争地位变化和市场变化情况,因为这是经营管理层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的基础。


很多信托公司研发部门成立才两年多时间,对于众多中小信托公司来说,研发部定位为“内部支持中心,以研究促业务”或是不错的选择。在进行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和战略发展研究的同时,给予研发部门更多信息共享的机会,更多了解公司业务动向。研发部门可以作为新型业务的探索机构,承担业务部门不愿意推进的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奠定基础。大型信托公司则可通过专门的创新业务部从事创新业务,而研究部/战略部则作为公司内部经营决策的支持机构。


第二,建立与业务部门、销售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一方面,研发需要一定的积累期,业务需要快速出成果,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沟通机制,研发人员对于具体项目操作不太了解,常常是研发部门埋头写研究报告,业务部门忙于拓展业务,双方的需求难以吻合。另一方面,加上部门隔离和区域限制,甚至公司内部很多部门都不了解研发业务的性质和作用,所提要求也都较为宽泛,难以把握尺度和切入点,所以导致研发与业务隔离。


因此,在信托公司业务从融资导向往投资导向转型过程中,研发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销售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访谈,及时了解市场动向和需求,吸取项目经验,根据特定的需求深入研究,从小范围小模块入手,形成对胃口的专项报告和讲座,为业务创新铺路。同时,在当前信托公司业务风险积聚的阶段,信托产品面临较大的兑付压力,研发部门可以联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从宏观行业、区域环境和项目公司等进行深入分析,寻求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选择重点行业和公司优势领域跟踪。与证券公司的研究所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部门也就是一个小组(尽管目前券商研究所也面临很大的生存困境),需要覆盖宏观、行业、产品等众多领域,由于研发力量比较薄弱,难以覆盖太多行业。证券公司还具有专门的金融产品研究团队,从二级市场跟踪研究,而这是以产品与市场信息的连续性和透明度为基础的,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目前则是欠缺的。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过程中,无论是资产管理和还是财富管理,要实现差异化和专业化发展,必然需要在某一行业和领域有突出特色。因此,选择一两个重点行业和公司优势领域进行跟踪,真正做到专业化研究,或是信托公司研发的选择之一。


第四,研发人员需不断完善自身综合素质。第一,信托公司业务受到政策法规的影响较大,某一项针对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或是行业的措施,都有可能是信托公司的机遇或灾难。由于分工没有证券公司研究所那么细致,信托研发人员需关注更广泛,这就对研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发现并总结关键信息。第二,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信托研究对于法律知识的要求可能更多,这可能是由于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是信托公司独享了,并且当前信托业务中利差收费型的融资类业务较多,更多关注如何促成业务,而管理型收费业务还在起步之时,因此对于行业研究的需求不足,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的推进,对于围绕行业的事前研究需求会增加。


第五,借助外部第三方研究机构的力量。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外界对于信托行和信托公司的关注度迅速提升,并且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市场研究机构。无论是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等依托学校的机构,还是用益信托网、普益财富、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等新兴机构,都对信托与理财具有较好的研究,信托公司可与这些研究机构和证券公司的研究所展开合作,充分吸收他们的理论研究深度与市场研究嗅觉能力,共同对信托行业进行深入研究。


总结起来,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最终是以业务为支撑的,要从产品、机制和服务等方面全力推进。研发部门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支持中心和业务创新试验点,需要建立与业务部门、销售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等的沟通机制,真正了解市场需求,才能让研究成果落地,为公司前台部门提供强力支撑;研发人员则需要“耐得住寂寞、受得了枯燥、出得了成果”,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做到专业化研究,有效促进公司与个人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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